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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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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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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争议2013-04-22|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现实中,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任意解除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保、克扣员工工资等现象比较普遍。因此,法律规定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如果超出部分已经履行,单位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既然法律规定了试用期,那么劳资双方都要正确合理的运用试用期制度,真正达到让试用期起到相互了解加深沟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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