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邹甲因琐事与哥哥邹乙争吵,被邹乙杀害。邹甲无妻无子,父母在十年前就双双去世。邹甲还有一个弟弟邹丙,妹妹邹丁。邹甲死后,留下大笔遗产,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他的亲属都想继承他的遗产,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哪些人丧失继承权?
本案主要涉及遗产继承权的法律问题。本案中,邹甲死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分配遗产。而他无妻无子、父母早逝,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无,故由他的哥哥邹乙、弟弟邹丙、妹妹邹丁享有法定继承权。而邹甲的死是因为邹乙的杀害行为导致的,故邹乙丧失了继承权。所以,邹丙、邹丁享有邹甲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具备下述几个前提条件:(1)主张继承权者属于继承权主体的范围;(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权的实现,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者的近亲属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可以说是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意愿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也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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