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张某(男)与刘某(女)订立协议约定:张某借给刘某100万元用于购房,刘某用该房做抵押,并承诺终身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某的情人;如若刘某反悔应返还所有借款。2019年张某因双方关系不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吗?
张某与刘某无视我国的婚姻制度,企图用金钱来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损害了公序良俗。双方订立的协议,法律均不予保护。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借贷类纠纷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的,其背后隐藏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此时,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表象。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会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可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会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如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宜列入合法民事权益保护范畴的,应以不属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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