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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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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跟对象借的钱,结婚后用不用还?

婚姻家庭2021-04-19|人阅读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秦某(男)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秦某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先后以现金、转账或刷张某信用卡的方式累计借款15万元。201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5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离婚前,双方就结婚之前的借款进行对账。秦某向张某出具欠款,明确尚欠1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载明秦某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分期还款两千元,直至还清。后经张某催要,秦某仅在第一月偿还了两千元,剩余欠款一直拖延不还。张某对双方恋爱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欠条进行整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秦某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14.8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可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0.9万元且已经还了两千元的事实,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依照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0.7万元及利息。

本案的事实部分比较清晰,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归于消灭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看法,主要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能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双方婚前的财务往来,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在离婚后对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夫妻婚前的债权债务应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消灭,张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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