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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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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故意伤害)

其他2015-05-26|人阅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晓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35楼。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唐甲,男,199317日出生,汉族。

地址:某省某县某乡某村五组23号。2014926日,犯罪嫌疑人唐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唐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14926日,犯罪嫌疑人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看守所。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委托,指派我徐晓洁律师作为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初步了解情况,此案因犯罪嫌疑人唐甲因催讨父子三人工资、以及弟弟的工伤赔偿金屡次碰壁,一时冲动咬伤他人,导致这一伤害后果。在工地上催讨工资未果,与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发生口角而引发。犯罪嫌疑人唐甲一直老师本分,患有先天性疾病,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长期随父外出务工治病。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唐甲刚刚动了第三次手术,欠下高额债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犯罪嫌疑人唐甲自得知自己可能违法犯罪之后,在第一时间自愿的、主动的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犯罪嫌疑人唐甲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患有先天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长期随父外出务工治病。因催讨工资未果而一时冲动导致偶发事件而涉嫌犯罪,不仅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犯罪嫌疑人悔恨不已。鉴于唐甲主动归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唐甲的主观恶意较小,对社会不足以构成严重危害性,鉴于犯罪嫌疑人唐甲因催讨工资及工伤赔偿金一时冲动而涉嫌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唐甲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唐甲及其近亲属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申请人:徐晓洁

20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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