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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洁律师
徐晓洁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辩护词(贩卖毒品)

其他2015-05-26|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父亲x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介入此案(改为接受委托)后,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删除),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几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事实经过,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相关调查取证,调阅卷宗,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删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xx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xx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人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没有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在毒品交易前,被告人并未赶到交易现场即被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事实在多份材料中被证实,无需累述。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xx存在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除了前述的犯罪未遂之外,xx尚存在如下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本案涉案冰毒全部被查获,还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

根据司法机关对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知,本案被告人xx涉案毒品案发当时当即全部查获,还未贩卖出去,故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被告人xx属于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和以非法所得为生活来源的犯罪分子有所不同。被告人XX因交友不慎,沾染恶习,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他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也后悔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其本人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悔罪态度好,属于其人身危害性和再犯罪可能性不大,可酌情得到从轻处罚。

四、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规定: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涉案毒品数量较大,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本案被告人xx一是犯罪未遂;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x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尽管所涉及的罪名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其所实行的行为本身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同时,考虑到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被告人xx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基于以上事实,纵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徐晓洁律师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0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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