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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玉晶律师
亓玉晶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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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看法

其他2011-09-01|人阅读

201174通过并于20118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关于此《解释》的曲解也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这种情况让我觉得始料不及,关于此次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我想做如下几点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三,并非属于新鲜事物,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婚姻法解释三时,在离婚纠纷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遵循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和精神处理具体案件,不过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和调研,高院总结成文而已并广而告之。早在200497日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二)》已经明确解决了此次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的大部分内容,甚至在我看来上海高院在2004年出台的解答之详尽比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三更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的纠纷问题,更有利于对诉讼的指导。

当然,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了房产按份共有,同2004年上海高院的解答完全不同,上海高院认为此种情况仍属夫妻共同所有。从法律角度看,最高院关于此条款的解释更加合理公平。

当然,《婚姻法解释三》只是解决了目前离婚诉讼中关于商品房不动产的财产分割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问题、承包地之财产纠纷问题也亟待需要最高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为我们国家的土地政策较为复杂,所以因不同性质的土地所产生的财产权益的分配也需要亟待明确。土地一直在增值,所代表的财富也日益膨胀,无论该土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抑或在性质上归于农业用地、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

该婚姻法解释三之所以被曲解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部法律是一个极尽公平的法律,而绝对公平意味着不公平。男人和女人在社会或婚姻家庭中所处的位置和角色是不同的,《婚姻法解释三》除了要考虑法律理论外,似乎也应该考虑一下法律所代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赤裸裸地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我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我此观点不予苟同,什么叫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什么时候中国不保护私有财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个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婚姻法解释三怎么就同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挂钩了?让人很是费解。

甚至有人说这部婚姻法解释三将导致中国家庭道德的沦丧。如果一部司法解释有这么大的能耐,那几乎能够创造历史了。其实,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三不过是与时俱进,对目前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重要问题。中国人的家庭婚姻道德的扭曲早在中国房产价格畸形发展之时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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