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忠仁职务侵占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忠仁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李忠仁,庭前查阅了案卷,并向法院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今天参加庭审,认真听取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指控及定性本辩护人没有异议,对公诉人关于被告人李忠仁归案后认罪较好态度的评定表示感谢。
下面,本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1 被告人李忠仁犯罪动机是为给父亲治病筹钱,所得赃款全部用
于其父亲治疗疾病(其父终因病去世)。不同于社会上其他为贪图享受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
2 被告人李忠仁系初犯、偶犯,一时失足走向犯罪,主观恶性较浅。
被告人此次犯罪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劣迹,是一个守法公民,在家是个孝顺儿子。归案后又能积极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
3 被告人李忠仁作为利得公司的业务员,其报酬与货款回收存在挂钩,本身负有追讨货款的职责,制作委托书及对账单的最初目的是收回货款以便自己也能获得合法的业务提成。但是,当温杨领等人从深圳市艾柯斯特有限公司7.9万回款中强行扣下4万元,被告人李忠仁拿到手中只有3.9万元,使得其无法向利德电池公司交代,这也导致被告人犯罪的一个外在原因。
4 被告人李忠仁悔罪深刻并积极通过辩护人与其亲属联系积极筹款退赔被害人,已经获得被害人利德电池公司原谅,其社会危害性降低到了最小程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所具有以上情节和事实,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忠仁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判处其缓刑,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其家庭,重新做人。谢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二0一一年六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