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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
山东-淄博
主任律师

劳动争议(工伤)起诉书

劳动工伤2019-10-22|人阅读

原告:李xx,女,汉族,19771220日出生,住淄博市博山区xxxxxxx号。

被告:淄博xx汽车齿轮锻造有限公司

地址:淄博市博山区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联系电话:0533—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36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于2011219日受被告雇佣到其公司上班。2011822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尺桡骨骨折。之后入住淄博市第一医院治疗,于20121231日治疗终结后出院。住院期间被告虽然一直为原告支付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但却拒不支付原告受伤期间的工资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经长期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博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xx

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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