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37030219XXXXXXXXXX,住淄博市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28311.1元;
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84.69元;
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42687.37元,法定节假日工资11602.96元;
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4762.8元;
5、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2400元;
6、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倒班补助费25500元。
以上共计126948.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X月到被申请人处,在工作期间无加班工资,无节假日,无带薪年休假,无高温津贴。因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给申请人足额发放工资,故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