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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
山东-淄博
主任律师

山东XXX公司诉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起诉状

劳动工伤2023-01-10|人阅读

原告:山东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XXXXXXXXX。

被告:宗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7030319XXXXXXXXXXX。电话:135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提成235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外出补助35450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13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结案,原告对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3XX号裁决书不服,因被告要求提成数额与事实不符,且被告要求支付的补助与提成性质相同,不应要求原告重复支付,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此外,被告社保当中的个人承担部分一直由原告垫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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