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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除权判决后的起诉书

票据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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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原告:潍坊xx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xx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陈x 联系电话:

被告:淄博市博山xx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博山区xx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xx 联系电话:0533—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催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确认潍坊xx经贸有限公司为票号313000522063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票据权利人;

三、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票据款20万元,利息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业务关系从山东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22063xxxx,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莱芜xxx经贸有限公司。原告在票据到期日向银行委托收款时被告知该票已被被告挂失,并且已由张店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张民催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将该票据除权。经查:被告并未在票据上背书,其挂失票据是因为其直接后手一直未向其支付对价,并非真的遗失票据。因此,被告并非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其恶意挂失诉争票据的行为属于伪报票据丧失。其以此方式骗取法院的除权判决书,领走原告的票据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依法严惩!由于原告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撤销原除权判决,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原告的票据款。

此致

张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潍坊xx经贸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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