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为被告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根据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原告是融资方,被告是居间服务方,案外人周某是配资方。被告作为居间服务方只是为原告的交易提供平台服务,不是合格的责任承担主体。
二、原被告双方场外配资交易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2019年7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管理费、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向原告收取的管理费是其应得的劳务报酬,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最终都是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取,被告只是代扣代缴。况且此类费用都是交易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原告要求返还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交易规则和惯例。
四、资金占用费应由原告向配资方支付
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原告是融资方,被告是居间服务方,案外人周某是配资方。原告使用配资方的资金应向配资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而不是原告向被告收取资金占用费。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
答辩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韦福田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