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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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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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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应怎样理解(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2011-10-27|人阅读

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情,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有很多当事人也问过我很多这样的问题,在这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下,以供各位家长参考。一、在校学生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

“在校学生”是指在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三、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给在校学生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在校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是学校和家长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如果真的发生了的话,希望负有责任的一方能够积极的负起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然,受损害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有责任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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