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交纳定金一方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则收受定金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条款,定金或者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实际损失或者提高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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