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情形,当出卖人出现上述情形时,买受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进行网签的合同此时履行程度较低,在出卖人出现违约或者现实情况不利于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较容易被法院支持,个案还需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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