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沈x雄诉谢x贤合伙纠纷案
2008年8月被告谢x贤与陈x坤合伙承包安徽XX酒楼装修工程,2008年10月被告谢x贤因资金不足邀请原告沈x雄等人入伙承包安徽XX酒楼装修工程,2008年10月21日陈x坤与谢x贤协商,由陈x坤独自承包安徽XX酒楼装修工程,并由陈x坤向谢x贤支付140万元,2008年10月22日被告谢x贤与原告沈x雄等人协商,从陈x坤向谢x贤支付的140万中提取30万元由合伙人进行分配,并签订了协议书,并约定由谢x贤负责向原告沈x雄等人支付21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谢x贤拒绝向原告沈x雄等人支付合伙所得款。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原告沈x雄等人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谢x贤支付原告原告沈x雄等人合伙所得款210000元,被告谢x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