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卿等人与连城县XX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5年周X卿等人通过“联户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座落于本村石头背山场、猪笼坑、土岗腰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2008年10月16日连城县人民政府向周X卿等人颁发《林权证》。陈丰传律师经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姑田镇郭坑村石头背3517亩,猪笼坑、土岗腰山场1673亩,合计5190亩山场林地属于周X卿等人共有。2009年3月9日周X卿等人没有在《林地承包合同》上签名,只有32户村民在《承包款分配清单》上签名,还有15户村民未在《承包款分配清单》上签名,截止至2009年3月连城县姑田镇郭坑村第三村民小组有47户212人,其中在《承包款分配清单》上签名的32户户主所代表的人口数为137人,没有在《承包款分配清单》上签名的15户户主所代表的人口数为75人。2009年3月9日的《林地承包合同》没有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违反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2009年3月9日的《林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合同。陈丰传律师接受周X卿等人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周X卿等人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周X卿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2009年3月9日的《林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合同。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周X卿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