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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霞律师
王勇霞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终以诉讼了结

损害赔偿2009-06-13|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9日上午,王某驾驶的车辆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即将伤者李某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及时支付了医疗费。在李住院治疗了68天以后,12月14日,经法医鉴定,鉴定结果是:“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ⅹ级伤残;“环关节半脱位”畸形愈合构成Ⅸ伤残。又先后到怀化535医院、湖南医科大附一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由于伤者要求的赔偿过高,双方根本无法达成赔偿事宜,但伤者拒绝出院。一年后,伤者将王某、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金23万余元。 另查明: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所在单位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三者责任险20万元。 二、案件的办理过程:我于2008年初介入此案,担任了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我查看了李某的病历,与李某的家人进行了三次以上的见面和协商,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让保险公司参入此案的处理。由于李某及其家人在民事赔偿上要求过高,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而王某已经预支了31000余元的各种费用,调解陷入了僵局。 2008年9月,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承担各种赔偿费用共计23万余元。诉讼期间,经两次法医鉴定:李某构成七级伤残,“环关节半脱位”先进行牵引术,如果效果不理想应手术,所需费用35000元。 2009年6月2日上午,原告李某、我作为王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三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终于达成如下协议: 王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2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2。8万元,王某承担2。4万元,王某已经预支31048元,从中抵扣,今后李某由于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其它任何费用由其本人自行承担。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王某承担1000元,保险公司与李某各承担675元。一起历时一年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三、体会:本案伤者只有通过诉讼的途径才能得到比较合适的赔偿,这是根据本案的特点决定的。本案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三者责任险,有充分的赔偿能力,只要受害人要求有据,是能够拿到赔偿的。但是伤者在治疗过程中,一味地相信交警,不断地委托交警出面,找肇事司机的麻烦,延长了案件的处理时间。使得本案久拖不决。加之肇事司机王某又只想尽快结案,反而搞得案情复杂了,花了一些不必要的费用。受害人是在案子调解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采取诉讼的方式。其实不然,本案最佳解决途径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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