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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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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交强险该不该赔?

损害赔偿2010-10-0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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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时许,原告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其表弟潘某)与被告田某驾驶的摩托车(搭载王某)相撞,造成李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这起事故由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负同等责任,乘车人王某、潘某无责任。被告田某无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而田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田某无证驾驶为由只承担垫付抢救费,拒绝其它赔偿。为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田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共计11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8万元的赔偿金。

解析]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相关的法理,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仅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第二种观点裁判。理由是:第一,《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也在于赔偿

第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都规定,保险公司唯一免责的事由就是受害人的故意,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机动车的过错及责任大小。

第三,为法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行政法规,都应当适用。但是,在可能出现的矛盾时,应当使两者的矛盾消弭。如果按照前述第一种观点的理解,显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该规定的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如此小的责任,显然与

第四,如果按照前述第一种观点的逻辑,在实践中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形,即在机动车一方具有一般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尚需承担责任,而在机动车一方醉酒、无证驾驶、被盗抢等机动车一方为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反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十分小的责任,显然法律评价不一致,有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功能在于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功能在于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样一个责任划分问题,而非对第三人免责问题。由此,根据这些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下并非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本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即首先是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其次是对有重大过错甚至是故意的被保险人,应当行使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当赋予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适当的结论是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和被保险车辆被盗抢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受害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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