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盖仁生,原系北京市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间担任北京市证章厂法律顾问。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盖仁生于2002年9月至2003年4月间,与原北京市证章厂厂长赵长春、职工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均已判刑),经过事先预谋,并利用赵长春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该厂位于农展馆办公用房拆迁事宜的过程中,采用伪造房屋租赁契约的方法,将北京市证章厂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70余万元予以侵吞,并进行瓜分。其中被告人盖仁生分得人民币近54万元。赵长春、焦梅媛等上述四名被告人2005年初被抓获,被告人盖仁生案发后在逃,后于2006年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涉案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盖仁生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赵长春相勾结,利用赵长春的职务便利,与赵长春、焦梅媛、庞崑平、李秀花共同贪污公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犯罪所得亦应依法追缴。但鉴于被告人盖仁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赃款已被追缴,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