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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智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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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离职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核心

公司法2011-03-13|人阅读

去年9月引人注目的国美控制权之争硝烟未散,媒体于39日又报道董事局主席陈晓离职的消息。这次陈晓的离职虽然是一项“主动”的选择,但舆论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是职业经理人在大股东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坚持己见而不得不做出的无奈之举。与去年9月国美股东大会的结果(陈晓留任)相比,不过半年之后经理人的突然辞职,多少让人有些感到突然。笔者认为,这些事件的背后折射出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问题: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在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模糊与摇摆。虽然国美作为香港上市公司,并不适用内地公司法,但在基本法理上是可以互通的,因此值得我们思考。

国美控制权之争简单归纳起来,可以说是大股东与董事会主席兼职业经理人之间就公司发展战略产生严重分歧,而爆发的对公司经营方针主导权利(控制权)的争夺。公司的经营到底是围绕董事会为中心来进行,还是围绕股东会来进行,侧重点是不同的。如果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念,就应当更多地放权给董事会,股东适度甚至尽可能少地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重大决策除外);而股东会衷心主义理念下,董事会职能相对较小,股东会权限扩张较多,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程度较深。就我国民营企业来说,尚不能习惯于比较彻底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原则,即使公司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创业者仍习惯于对公司进行家长式管理。而在我国(内地)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上,也适应此种国情,采取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地位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而根据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公司的公开性越高,董事会职权越重。国美的控制权之争最后交由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陈晓留任董事局主席。照理说,此一事实说明股东大会决议支持陈晓的经营战略,如果陈的意图能够得到董事会(局)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就形成为董事会的经营战略。在坚持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的情况下,公司今后的发展就应当按照董事会的战略部署进行下去,股东们应予尊重。

现在大股东黄光裕继续争取控制权并最终取得胜利,是在法律框架内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当然无可厚非。只要大股东有能力争取足够票数的支持,职业经理人或任何董事会成员都绝对无法与之抗衡。因此陈晓离职显然是大股东和其他持有相当数量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形成的合力。但是从上述分析来看,应该说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并未在该案例中成为各方共识。

世界各发达国家公司法中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体认是比较一致的,对于开放性的、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尤其如此。董事会成员在选任时一般都经过股东们的慎重考虑,董事会成员的专任性质、其在行业内的专业能力、对公司经营状况的贴近了解,都使得董事会比投资者更有可能了解什么举措是最适合公司的。当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必要制约仍然是合理和必须的。要实现真正合理有效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就需要股东对董事和职业经理人有足够的信任,而反过来也要求后者对股东的信托必须有足够的忠实和勤勉。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两者都尚付阙如。国美内战飘散着那么一点法律文化的味道。

作者: 俞智渊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联系方式:8621-52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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