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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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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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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死刑犯的会见亲属权

执行2009-04-18|人阅读
谈死刑犯的会见亲属权 据2009年4月17日荆楚网报道:昨日上午,杀害八条人命、制造随州“1•4”特大杀人案的主犯熊振林被押往刑场执行枪决,在执行死刑前,熊振林接受法官问讯时,表示认罪服法,同时提出想再见一见母亲,法官也没有批准,但表示可以帮他带话。“那算了。”熊振林有气无力地说着,并悄然落泪。 关于死刑犯行刑前能否会见亲属?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007年3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因此,死刑犯依法享有会见亲属最后一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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