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廖旭东律师
廖旭东律师
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张明宝构成何罪

执行2009-07-03|人阅读
张明宝构成何罪? 2009年6月30日晚上8点15分左右,张明宝跟人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七八两白酒。饭后,他驾驶苏ATH900牌号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回家,车辆失控后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4人受伤。 案发后,警方一直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当事人醉酒很严重,迷迷糊糊说不清楚,其酒醒后,才说出了自己的单位和姓名等信息。 经过血液检测,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381毫克,按照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即为醉酒,张明宝的检测结果是醉酒标准的4倍多,属于严重醉酒。 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对于张明宝构成什么罪名,存在不同的看法;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表示,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张明宝醉酒驾车,撞上第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在此之后,张明知自己行为不受控制,仍以高速疯狂逃窜的方式,致使多人伤亡,主客观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张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对他的最高刑可以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学博士吴大伟认为,肇事者的行为,至少跟三个罪名有关。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一个是故意杀人罪,还有一个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第一次撞人应该是过失,交通肇事罪(逃逸)成立,之后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另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定罪时,从一重处罚便可。但两个罪名中,到底哪个是重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但不管哪种可能,肯定都是与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福建师大法学院讲师丁兆增则认为,肇事司机酒后驾车造成的后果已经令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损,从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看,肇事司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分析现有材料后,笔者认为:张明宝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张明宝严重醉酒驾车违反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和财产损失,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 严重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严重后果是一种过失犯罪,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张明宝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无法控制自已的行为,在案后,也无法向警方提供自己的信息,可见,他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清楚, 因此,对张明宝不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