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是所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则。交通安全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都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事故证据,运用科技手段,通过现场勘察,进行事故成因分析,从而作出合理、令各方当事人信服、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责任认定。
然而,实践中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成因复杂多样,这客观上增加了交通安全机关认定事故的难度,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当场死亡的交通案件,这就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及去伪存真提出了更苛刻的标准,方能确保事故责任真实合法。
本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死亡案便是如此。死者李某系桂林某单位员工作,独生子,大学毕业工作1年多,某日晚为庆贺朋友生日,李某下班后驾驶自有摩托车搭两名同事王某、陈某到饭店就餐。晚餐结束后三人又同乘该摩托车去酒吧,途中,摩托车因速度过快撞上了桥墩,造成了车翻,三人先后被摔落倒地的事故。该事故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王、陈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对事故调查收集证据,进行了现场勘察,并依法对聚餐的人和饭店老板、服务员进行了询问。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无照明,无电子眼监控摄像,也无目击证人。对三人进行的血液酒精检测表明三人酒精含量均达到醉驾标准,王、陈在调查中均证实事故发生时该车系死者李某所驾驶。最终交通安全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系死者李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摩托车,撞上桥墩导致车翻,造成一死两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死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陈不承担事故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后,死者亲属没有在法定日期内申请复核,事故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李某亲属细想事故发生总感觉可疑,但自身又无法解释原因,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几经周折找到我,看过其提供的所有事故材料及听完其陈述后,我注意到了两个关键细节;一、饭店的一个服务员在询问笔录中证实晚饭后离开饭店时,其看见三个人走向外面停放的摩托车并驾车离去,因天黑饭店外没有路灯,其只是看见一个穿着红黄发光的上衣的人坐在车后面,其余两个人没有看清穿什么衣服。因是最后一批客人离店,其准备收拾碗筷关门休息,当时看了一下墙上的钟,是晚上10点零5分,;2、李某家属陈述从饭店到事故现场只有约三公里的路程。王某伤情不重,报警时间是晚上10点50分钟,其陈述事故发生后其被甩出车倒地,感觉很疼,爬起后看见李某、陈某被摔倒在其它地方,就近一看,李某一动不动死了,陈某受伤很严重,起不来,于是立即用手机打120、110报警救助。
我提出了两点意见:一、从服务员的笔录中能够初步证实死者李某不是驾驶者,原因是李某的衣服很特别,是颜色特别显眼醒目的工作服,而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三人中唯有李某穿的是这种醒目的工作服,其余两人穿的是不显眼的上衣,这种衣服功能类似交通警察的工作服,在夜间辨认效果会更明显;二、综合其他聚餐人离开的时间,能够初步判断三人驾车离开饭店的时间应该就是服务员提供的时间,即使有误差,也应该在几分钟内,即10点10分左右,而按照事故检测车速,达到近90公里每小时,从饭店到事发现场距离不长,即使按照平均50—60公里甚至更低的速度,也不会超过10分钟,而为什么王某要在事故发生后近30分钟才报警察?这不合乎正常的逻辑。三、以上这些只是初步判断,并不能作为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必须要进行现场查看,结合其它证据才能充分证实。
之后,我与家属一道现场走访,通过衣服穿着对比证实了服务员证言的客观性,通过驾车行驶证实了时间的准确性,特别是对事发现场撞击点,三人倒地的姿势、位置,结合驾驶速度,从机械、力学角度分析,几乎不可能得出是李某驾车的结论。
根据事故的上述重大疑点,我代理家属向承办的交通安全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指出现有证据能够完全排除李某驾驶的可能,要求交通机关重新调查,真正查明事故肇事人,依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为便于事故查明,我还提出了要求调出事故发生前后三人的通话记录,进行现场事故模拟试验。
原承办机关接收我的书面申请材料和听取我的当面陈述后,也高度重视,对此事故进行了重新复查,经重新调查取证,确实证实了我的意见的正确性,判定王某存在重大嫌疑,最终,在证据面前,王某终于供认该车系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陈某也在承认之前受王某之托,作了虚假的陈述,王某才是真正的肇事者。
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帮助死者李某洗清了冤屈,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得以维护。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作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好事故证据,并及时委托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当繁杂多样的证据呈现在我们眼前时,我们要尤为重视去伪存真,关注每一个微小的细节,让证据真正会说话,说真话,唯有如此,方不辜负当事人的重托。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