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常接到类似于“单位要搬到其他地方去了,如果员工不想去,是不是有补偿”的法律咨询。在此讨论一下这类问题。
这里其实有两个问题,其一,如何界定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其二,变更工作地点是否需要补偿或赔偿?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地点。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地点该约定到什么程度呢?市?区?乡镇?还是具体到门牌号?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这对于如何界定“变更工作地点”造成困扰。我认为,会让员工额外支付更多的上下班交通费成本、生活成本,属于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换个角度说,如果该员工选择用人单位的时候,根本不会考虑新地点的用人单位的话,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意义上%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