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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锦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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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
主办律师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刑事辩护2007-10-15|人阅读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吴锦霞[内容提要]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我国是一个拥有约3.67亿未成年人的发展中国家[1],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兴亡。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也是犯罪的高发年龄段[2]。18至25周岁的人群的犯罪率是最高的,而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仅次之 [3]。通过犯罪调查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比例中不乏是年满14周岁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由于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未成熟,认知能力较差,家庭、学校、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如何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关键词]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原因;预防犯罪;遏制犯罪未成年人是相对成年人而言的,对于未成年人的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联合国在拟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曾对未成年人的概念有过争论,但最终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5]。”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因心理、生理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低龄化、成人化、智能化、团伙犯罪、以及在改造的过程中易出现反复性等特点[6]。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主要涉及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投毒等,占少管所青少年犯罪的94.01%,同时犯有2项以上罪行的占6.34%,犯有3项罪行的占0.7%[7]。一、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不成熟是造成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智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是分不开的。1、生理原因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例如:刚满十六周岁的谢某是某中学初中毕业的学生,由于父母疏于管教,谢某经常看黄色录像。一天晚上,谢某以交朋友为由将一初一女生骗至家中进行强奸。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问他为何会做出这种事情时,谢某却说是因为好奇,因为观看黄色录像而导致后来自己也想试试。2、心理原因 未成年人易情绪冲动但控制能力差。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例如:山东省临沂市刘某某,刚满17周岁,因同本车间的女工郑某谈话比较投机,让郑某的男朋友张某很是不满,一日张某带领几个好哥们找刘某某“讨说法” ,对刘某某一顿拳打脚踢之后正准备扬长而去,刘某某一气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正要转身离去的张某猛刺过去,致张某肝、脾破裂,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 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虚荣心与占有欲。青春期是一个人性格、体质、心理、智力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对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急剧增长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有着强烈的虚荣心,他们好与周围的环境相比较,崇拜、模仿那些刺激性强、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思想和行为。对物质需求的增加,也使他们具有强烈的占有欲望,如果引导正确,有益的方面就会转化为智慧和力量;如果得不到正确地引导和调节,则往往会突破常规,用非法的手段来满足个人的欲望。例如:16岁的林某、17岁的郑某和杨某为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在一天上午,林某见游戏机室中的张某掏钱买游戏币,感觉张某很有“派头”,便产生抢劫的念头,随后打电话召集在家的郑某和杨某出来抢劫,抢了五百多元用来上网和打游戏,最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二、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影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家庭的原因 在缺乏理解、感情、稳定性或者道德素质的家庭中生活,父母通常不能给予有效的指导和保护[8]。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第一位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如果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家庭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其一,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犯罪学家严景耀认为:犯罪与文化的关系深刻而又密切[9]。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农村未成年人父母为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70%,并且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父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对子女或是放任自流,或是娇生惯养,或是简单粗暴,对孩子根本起不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其二,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10]。”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离异,教育不当、管理不善等,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方面,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例如:2007年,刚满16周岁的孙某,父母离婚,母亲离家出走,十年来没有音讯,父亲重新组成了家庭,对孙某不闻不问,孙某从小与其外婆共同生活。在孙某上高中一年级时,因认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崔某,在崔某的引诱下,孙某私自辍学,来到山东威海,就在孙某到达威海的当晚被迫与崔某发生了性关系,孙某一气之下,在崔某熟睡后,点燃了崔某的被子,导致崔某被烧伤,财物被损的后果,孙某也因涉嫌放火罪被逮捕。另外,父母过分溺爱也应属于畸形家庭的一种,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往往会使一些子女养成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未成年人因为结识一批臭味相投的朋友,彼此寻找精神依靠。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或者提议,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如2006年孙某(16周岁,父母长期分居),薛某(16周岁,父母离异)、张某(15周岁,在单亲家庭中长大)、金某(16周岁)、叶某(17周岁)等人因父母教育不当、管理不善,该几位未成年人在某市区一烧烤店吃饭并喝了大量的酒后,又来到练歌城唱歌,其中有一位女孩因为喝多了来到外面吐酒,这时,辛某、李某刚好经过,眼睛瞟了一眼那个女孩,被随后跟在女孩后面的孙某、薛某质问后发生争吵,于是孙某、薛某便招呼在练歌城的好兄弟出来助威,李某逃脱,辛某因在逃跑的过程中绊了一跤,孙某、薛某趁着酒劲,不计后果,拿起砖块猛砸辛某的头部、背部,致使辛某当场死亡。2、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之一,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说是一个导向标的作用。但是,现在的有些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第一,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他们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引起了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无拘无束心理。有的学校对法制、人生观、道德规范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引导,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不懂得自尊、自重和自爱,缺乏修养,无正确人生观和奋斗目标。第二,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许多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管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第三,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3、社会的原因 近代刑法学大师德国杰出的刑法学家费兰茨•冯•李斯特在他的“犯罪原因二元论”中,他更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认为犯罪是社会环境造成的一种现象[11]。”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贪污腐败、嫖娼宿妓、生活腐化、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等等,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黄色传媒、网吧的泛滥,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带来无穷的后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 其次,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它一切人的发展 [12]。”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 [13]。”有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Sutherlab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起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 [14]。”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最后,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三、完善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预防犯罪的关键。这种预防不能仅针对未成年人和局限于犯罪范围内,而应通过立法治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同时,以法律方式及早对未成年人的早期危害倾向进行干预。人在这一年龄段出现违法犯罪后,其后果远远越出行为本身的危害。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比打击犯罪显得更重要。这种预防性投资需要社会的一种远见与牺牲,同时也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保证或实现[15]。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受教育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父母、学校、社会都承担着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的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1992年一月一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在1999年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针对少年立法的空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一条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该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教育工作的严格要求,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但这部法律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这也是立法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缺陷问题。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性的法律必须配有相应的惩治措施,否则,这类法律就失去法律的效力与价值[16]。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比如:增加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的刑罚种类,在现有刑罚种类的基础上,增设小区劳动等在监外执行的刑罚,适用于初次犯有较轻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四、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严而不厉打防结合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理。第四十八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和审判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均贯彻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严而不厉、打防结合的原则。例如: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宣判时,须对其进行法庭教育,教育其尽早改造成对社会有益的人。此外,在量刑时,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要减轻处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小区服务的处罚方式。在美国,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庭一般都会根据其罪行轻重,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小区服务作为处罚。小区服务的内容主要是让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一些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对未成年人犯不实行任何形式的禁闭,而是把他们放在小区内一种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服役,不影响他们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在服役的同时,可以照常与同学们快活地学习、生活,而没有那种被关在监狱里的自卑感,同时培养了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他们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对此,美国的立法者认为,把轻微失足的未成年人与社会隔绝,其结果只能培养反社会的性格。所以,恰当的做法是让未成年人犯在一个与社会近似的环境下生活、学习、改造,并运用社会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同时,使失足的未成年人成为被告,亲自体会违法后尊严的丧失,从正面感受法律的威严,可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增强其法律意识。具体的措施有:首先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过严肃的审判活动,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但是,在量刑上区别于成年犯罪人,使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尽可能确保其不脱离社会。既使未成年罪犯承受刑罚的痛苦,又防止其脱离社会,在集中的羁押场所交叉感染,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采取新的模式,对未成年人罪犯,除个别犯罪手段残忍、恶性极深的以外,尽可能适用监外执行的刑罚。此外,改进审判主体,单独设立少年法院,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之,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预防为主,防打并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做到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区别于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五、全社会共同努力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事实上,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从来就不是“未成年群体”本身的问题,它往往是一些社会问题的结果而不是社会问题的原因[17]。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任重而道远,是家庭、学校、社会各部门共同的责任。父母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潜移默化地给未成年人树立榜样。在学校教育中,一要加强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法制教育;二是加强德育的渗透;三要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治。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笔者最欣赏的是威海市实验中学德育老师所说的那段话:“没有不好的孩子,只有不合格的家长;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合格的教师。我们不但自己要懂得,而且要教育孩子懂得学会关爱和感激,克服自私、懒惰、嫉妒、放任的缺点,培养孩子积极健康的人格。”是的,我们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就像是一张雪白的宣纸,怎么样在这张宣纸上画出美丽的图画,是我们每一个成年人值得深思的问题。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学校一旦发现中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不能简单的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推向社会,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失学少年辍学后无所事事,与有着类似经历的不良青少年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学校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充满爱心的集体会让孩子学会宽容,学会感激,学会判断是非的能力。贝卡里亚说过:“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18] 行政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未成年人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小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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