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最高法院公布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2012-06-10|人阅读
高人民法院5月29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洛阳森合律师方西乾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春蕾大厦13楼 电话1352599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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