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森合律师方西乾】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应否得到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问题,即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由事故责任人给予赔偿。
所以,受害人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经价格认证部门评定后,数额确定,证据充分,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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