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 30 日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将确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具体日期书面告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