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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纪盈律师
郑纪盈律师
山东-聊城
主办律师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的成功辩护

刑事辩护2024-06-24|人阅读

笔者最近办理一件盗窃罪的案件。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会见过程中, 被告人提到签署认罪认罚时建议量刑十一个月是按照盗窃金额17000余元计算的刑期,起诉书认定的金额为13000余元,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该降低刑期?

按照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规范,盗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盗窃金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那么被告人盗窃数额减少了将近4000元,应该降低刑期。辩护人结合被告人具有从轻情节,经过详细计算刑期,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确实偏高,因为犯罪数额减少刑期也应当减少。

阅卷发现被告人具有从犯情节 ,起诉书未给予认定。在会见过程中询问被告人实施盗窃的详细过程,发现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起到望风作用,犯罪工具的准备,盗窃成功后销售赃物都是同案犯实施,且被告人也未分得账款,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于从犯。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人与公诉人沟通被告人量刑,并列出被告人具有从轻量刑情节以及计算公式,公诉人认可辩护人辩护观点,同意改为刑期九个月,这是第一步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着重对被告人所起的作用为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最终公诉人认可被告人属于从犯,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八个月。

故对于签署认罪认罚的案件,有无再辩护必要?笔者认为要看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的刑期是否适当?刑期是否适当需要结合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的刑期是否全部包括了被告人的从轻量刑情节,然后根据从轻情节要会计算出被告人大约刑期,如果不会计算刑期,也就得不出刑期是否偏高的问题。

本案中起诉书没有认定从犯情节,开庭审理中着重阐述属于从犯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认定被告人属于从犯,减少刑期一个月。虽然刑期不多,但这也是辩护的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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