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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律师
刘明律师
湖南-长沙
合伙人律师

【红网关注】大学生暑期家教不视为就业 不适《劳动法》

其他2011-08-09|人阅读
编者按:    暑假又来了。这么一群人又开始出现在长沙街头:他们双手捧着书有“家教”二字的招牌,等待着雇主上前……    他们大多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渴望为自己所学的知识找到市场,期待利用暑期为自己的学业或生活赢取一份资本。    我们已经无从考证这个群体从何时开始兴起。然而,他们既然已经成为市场一主体,多年来却始终处于被遗忘的角落,无从规范。劳资纠纷问题、入户家教人身安全问题、家教资格认证等系列矛盾正日渐显现——    红网记者将走近他们,切身感受他们的生存状况。

(尽管已是暑假时间,但在各大学校区,假期留校兼职做家教的学生仍不少,图为大三女学生刘敏刚做完家教回校。)

  红网记者 李慧芳 实习生 范晶喆 宁玲 长沙报道  5天家教劳动他换来“零薪酬”    这个暑假,来自湖南大学大二的学生刘豪很是郁闷。好不容易找到的一份家教工作,却最终以不愉快的方式结束:“教了5天英语,每天从河西跑到万家丽那边,最后一分钱都没拿到!”说话时,刘豪依然沮丧。    刘豪这份家教工作,是在同学的帮助下找到的,任务是辅导一位初中升高中学生的英语。“当时我们谈好了每小时25元,每天教3小时,只要帮孩子辅导英语就行。”    因为是第一次出来自己打工,刘豪很是认真。每天,都会精心的准备第二天的教学内容,备课,找资料。为了解学生的英语知识面,刘豪还特意把高一第一学期英语都重新温习了一遍。    第一天教下来,刘豪和自己教的学生沟通顺畅,对方家长也比较满意,刘豪以为自己的这份工作应该是稳拿了,更积极地准备着后期课程。    但出乎意料的是分歧出现在第五天课程结束后,当时学生家长提出要求,要刘豪在这3个小时内除辅导其孩子英语外,还顺便辅导一下数理化。    这让刘豪措手不及:“我是个文科生,在高二后几乎就没学习过物理和化学,而数学也是停留在文科水平,所以根本无法帮他辅导数理化。”得知情况的家长当场就提出解除家教关系,需要更换家教。    面对这种情况,刘豪也只好点头同意。但当刘豪向家长索要这五天的家教报酬时,家长却以“这五天只能算是试教,现在我们对试教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由于刘豪之前也没跟家长签订任何协议或者合同,在双方争执不下情况下,刘豪也只能无奈地以“零薪酬”结束了自己的第一份暑期工作。

(依据我国劳动法,大学生假期提供家教服务,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的主体资格,从而使得大学生与学生家长并未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100%的大学生家教不签协议或合同    在接下来的采访中,记者调查了30名曾经做过家教的大学生的情况,他们竟全都表示在做家教时也仅是跟家长口头约定价格、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从未签订过任何协议或者合同书之类文件。在调查人员中,不签合同或协议者竟占100%!    一位正在定王台书市门口寻找家教工作的刘同学表示:“现在找家教的学生特别多,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家教就不错了,谁还好意思去要求跟学生家长签什么合同啊!”来自湖大的王晶也道出了大多数人的心态:“大家几乎都不签,我也就不太好意思提出签合同了。”    就连此次有了不愉快经历的刘豪也表示:“之前做过家教的同学也都告诉我,他们都是和家长口头约定的,一般也不会出什么问题的。”    采访中,仅有湖南师大的一名学生李红梅曾经跟家教中介公司签订过一份约束他们之间关系和利益的合同:“我和中介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没有和家长签过,中介也没跟我说要和家长签合同呀。”    不少家长也向记者表示,找个家教而已,短期雇佣,没有必要弄得要签合同这么麻烦。家住长沙县的王女士就很不赞成签合同:“我们家长真心想给孩子找个家教,他们大学生也真心想找份工作;大家互相信任就好,都说好了就行,签合同就没必要了。”    律师建议家教双方签“教育服务合同”    记者了解到,一旦大学生和家长在家教过程中发生纠纷,其解决途径通常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但家教中的报酬纠纷涉及数额相对偏小,大学生或学生家长出于怕麻烦、财力有限、分散学习精力等顾虑,多倾向于放弃起诉。    同时,双方在家教过程中均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证据,一旦起诉到法院,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起诉人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拿不出相应的证据,也很容易败诉。    在为期15天的大学生暑期家教市场调查采访中,有关人身财产安全、有关劳资利益……无论是家长还是大学生,几乎都毫无防范或者保护意识。一句“很少会出现纠纷”,一句“没必要弄得那么麻烦”,一句“不好意思要求”,就把自己推上了毫无保障的境地。    而事实上,很少,却并不代表没有!刘豪的遭遇就是实例。造成这样局面,一方面有大学生及家长相关意识淡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缺少法律强制因素。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指出,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大学生假期提供家教服务,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的主体资格,从而使得大学生与学生家长并未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但刘明律师也表示:“尽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与学生家长依然可以签订受合同法调整的‘教育服务合同’。”    刘明建议:“在‘教育服务合同’下,双方形成了基于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保障大学生、也保障学生家长的相关权益。但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更具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稿源:红网][作者:李慧芳 范晶喆 宁玲][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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