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有权复印刑事证据
刑事辩护2011-07-07|人阅读
【案情】 2011年6月29日,笔者作为贺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的代理人前往鲁山县人民法院复印刑事方面的证据,被主审法官告知,代理人只能复印民事方面的证据,不能复印刑事方面的证据。笔者反问,自己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必然要对贺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量刑等方面发表意见,如果开庭前不能了解刑事方面的证据,如何发表刑事方面的意见?主审法官表示,这是本院的规定,对代理人的要求无能为力。此时,笔者不得不告知主审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律师作为代理人有复印刑事方面证据的权利,同时向主审法官出示该规定。主审法官最终同意笔者复印该案刑事证据。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评语】 对刑事法庭的法官和刑辩律师来说,上述规定应当属于常识性规定。但遗憾的是,总有一些的法官以此问题对刑辩律师的法律知识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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