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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延桢律师
朱延桢律师
湖北-十堰
主任律师

永远的遗憾

名誉/肖像/人身权2007-07-15|人阅读
案 情 据中国经济网9月28日报道,因婚庆公司失误,重庆市一对新婚夫妇婚礼过程未被拍下,故起诉婚庆公司要求赔偿。 今年6月18日,婚礼结束后,新郎周先生兴冲冲地打开婚庆公司的摄像机一看,录像带却是一片空白。原来,摄像机坏了,婚庆公司没能将婚礼过程拍摄下来。事后,周先生与婚庆公司协商未果,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婚庆合同款293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 婚庆公司辩称,公司在婚礼当天按照合同履行了大部分承诺,只有婚礼过程没拍摄下来。公司愿意为周先生夫妇补拍,或按其中680元摄像费的双倍(1360元)赔偿周先生,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渝中区法院判决该婚庆公司赔偿周先生夫妇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退还摄像费680元。 律师点评:婚礼录像能否补拍: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当事人一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在本案中,由于该摄像作品的缺失按民俗习惯也不具有重新拍摄的可能,所以婚庆公司要求补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由于婚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机器故障,导致婚礼过程未能成功拍摄,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退还合同中摄像的相应费用。如何理解双倍赔偿 朱律师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婚庆公司的行为涉及到两种责任,且如果婚庆公司与当事人有双倍赔偿的约定,或者婚庆公司有欺诈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按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或按侵权责任赔偿。如果受害者选择违约之诉,则无法主张其精神损害赔偿。原告的损失如何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毁灭,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中,婚礼整个过程的摄像作品,不仅有制作成本本身的价值,对于周先生夫妇还具有特殊的收藏价值,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一旦缺失,会带来永远的遗憾,婚庆公司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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