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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延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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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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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证明材料不合法 活人竟被标注已死

名誉/肖像/人身权2007-07-15|人阅读
再婚证明材料不合法 活人竟被标注已死 自己明明活着,可前夫再婚证明材料中却写着前妻“丧”了。“我还很健康,为什么说我死了?”昨日,向市长热线求助的兰花(化名)如是说。  据了解,10年前,兰花和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归她所有,可她一直未办房产过户手续。2002年,她去办理过户手续,房产部门要她出具前夫的结婚证明。她到民政部门办理此证明时,愕然发现,前夫再婚的证明材料中居然写着一个“丧”字,说明兰花已死。兰花还发现,《婚姻状况证明》上没有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兰花对此非常生气,要求办理此婚姻登记手续的部门予以纠正。然而,事过几年,该部门仍未纠正,“丧”字仍然是兰花的一块心病。前不久,她给市长热线写信求助。  收到来信,市长电话公开办高度重视,责成当时办理此事的婚姻登记部门给兰花一个明确的说法,并给兰花回信,建议她还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说,根据上述事实,兰花的名誉权受了侵害。如果婚姻登记部门不予解决,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若造成精神损失,还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茅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到,男女双方再婚时,必须提供离婚证明;若是丧偶再婚的,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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