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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民工查职业病遭拒再次拷问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

劳动工伤2009-12-09|人阅读

【媒体报道】

据深圳新闻网等媒体报道,深圳一群农民工,他们从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常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决绝给他们做进一步地检查和治疗,原因是,这些工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近几个月来,他们曾多次到深圳市职业病院苦苦求助,希望医院领导能予以帮助检查,但依然没有结果。在采访中,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挂号处的医生明确告诉记者,没有合同、没有用人单位授权,即使病的再重也不能救治。(浏览该新闻全部内容

【律师分析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近年来屡遭诟病,原因在于以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不仅严重违背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宗旨和立法精神,而且在现实中给众多遭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带来了严重的困扰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而该《办法》中列明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正是应当由用人单位出具和提供的。该《办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法律后果,以及劳动者所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导致现实中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此类“材料不齐”的请求基本上一概不予受理。

由于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还有个“兜底”条款,即“(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因此,该条款也被各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灵活应用”。如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公布的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2、职业史、既往史;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复印件需用人单位盖章);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需用人单位盖章);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种类、接触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四、递交的材料齐全并预缴职业病诊断费用后才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浏览该须知全部内容这些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配合,不盖章,不提供材料,职业病防治院就不受理诊断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宗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我们再来看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后者究竟是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还是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我想没有学习法律的人都心中都有了答案。

【律师建议】

职业病属工伤,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程序又不同于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深圳市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者有权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工伤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基本材料后,工伤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调查函,启动调查程序。如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将承认不利后果(即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没有苛求必须要用人单位配合并提供材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工伤部门有权启动调查认定程序,相比较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程序而言,显然要合理、公平的多。

法律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良知来实施和执行。就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程序,要求提供用人单位出具并盖章的材料才能受理职业病诊断的规定,实质是恶法。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有关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程序的规定,切实做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深圳方俊律师

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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