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岗位,这个问题是广大企业和员工关心的问题,也是常常引起劳动争议的问题。近年来,我们接到了多起关于该问题的法律咨询和案件委托,因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有的企业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我当然有权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是行使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有的员工则质疑,企业凭什么能调动我的工作岗位,调动就是违法。实际上我们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片面性。 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企业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原则上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这种协商一致,我们认为,既可以是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事先约定企业有权调动员工工作岗位,也可以临时协商一致。如没有任何事先约定,也没有临时达成一致,企业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则涉有可能嫌违法。 然而,是不是企业在任何时候都无权单方面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呢?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认为,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我们赞同此观点,但是我们必须提醒广大企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应当由企业举证,企业应当保留和收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否则员工提出仲裁或起诉,企业无法举证,还是有败诉的风险。 建议广大企业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书面文件中就调整岗位的问题做出详尽的约定和规定,以避免劳动争议。 浏览更多文章 深圳方俊律师 2010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