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
曾永前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无须支付代通知金。上述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如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