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曾永前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上述规定,实践中存在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理解。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之一,即使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虽然法律对女职工给予特别保护,但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