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和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2013-09-16|人阅读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和量刑标准

曾永前律师

A、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东莞市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为25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东莞为25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0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