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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
曾永前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2013-09-23|人阅读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

曾永前律师

A、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东莞市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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