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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走眼订下“问题车库” 中介公司拒退诚意金

合同纠纷2010-11-08|人阅读

看走眼订下“问题车库” 中介公司拒退诚意金

(南充晚报)本报讯 交1千元诚意金订下一车库,1小时后,竟发现车库漏水。在张小姐要求退掉车库后,房屋中介公司拒绝退还诚意金。

据张小姐介绍,7日晚9时,她得知顺庆区某房屋中介公司手头有一个代售车库,当即打电话要求看车库。“这个车库就位于高坪区,离我的家近,并且只要9万元,当时我确实很心动。”张小姐说,随后,她在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前查看了车库。次日,她和丈夫商量决定先订下车库。当天下午4时,经过与房屋中介公司协商,张小姐交了1千元诚意金给房屋中介公司,拿到了一张收条。“我当时顺口问工作人员,‘你们不会再将车库卖给别人吧?’他们回答说,如果他们违约,将赔偿双倍的诚意金。”张小姐说,至于自己如果违约,将作何处理当时并未提及。一个小时后,她再次来到高坪区查看车库,竟发现车库内墙、天花板上的水泥块已开始脱落,并不断浸水。“由于头天晚上天色已晚,又没有灯,我根本就没看清楚。”张小姐说,“如今发现车库存在质量问题,我为何不能要求退还诚意金?”随后,她打电话将此事告知房屋中介公司,对方却称无法退还诚意金。“他们说车库老板已经在从河南回南充的路上了,我必须承担其往返各种费用。”张小姐说。

然而,采访中,该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在张小姐询问如若公司违约,赔偿其双倍诚意金的同时,他们便告知张小姐,若她自己违约,房屋中介公司则不退还诚意金。

小姐:他们并未正式签订合同,房屋中介公司只出具一张收条,并未书面规定如若违约,将作何处理。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到底该不该退还诚意金?

房屋中介公司:口头协议也叫协议,明明当初就说好如若张小姐违约,便不退诚意金的。何况张小姐违约确实给车库老板带来了损失,难道她不应赔偿吗?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我国法律上没有“诚意金”这一概念,“诚意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所交“诚意金”为定金的,则应依《担保法》规定的定金规则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对诚意金的约束力没有明确约定,该诚意金仅具有订约意思表示或预付款的性质。任何一方均可以合理理由不签订正式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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