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确定劳动者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必须先确定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那么,如何准确认定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呢?
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劳动法120网主任曾凡新律师认为,依据HR操作实践,对于本单位之前的工作时间确定,应由劳动者本人举证说明。在确定劳动者法定休假天数时,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充分、有效举证,用人单位可以其在本单位入职时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的起算点。
通常情况下,认定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可参照下列凭证:1、劳动合同书;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3、离职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4、工资支付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