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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改白班,属于调岗吗?

劳动工伤2021-11-19|人阅读

赵某于2004年12月2日入职z公司,担任强电技师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即z公司)安排乙方(即赵某)执行综合工时制度。2014年3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3月21日,赵某将z公司申诉至朝阳劳动仲裁委,要求z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朝阳劳动仲裁委裁决:z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926.40元。

z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02

双方证据

z公司

因赵某2014年3月11日白班、12日夜班无故未到公司上班。通知后仍未到岗。故根据《员工手册》“连续旷工两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扣发当月标准工资的30%,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规定,与赵某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赵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赵某

人事部经理以短信形式通知其自2014年3月10日起调至地下二层变电室上正常班(8:00-17:00,一周休两天),因z公司未出具书面的调岗通知,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故不同意去二层变电室上正常班,与此同时z公司将其原办公门禁卡注销,致使其无法再回原工作地点工作,其将此问题反映至工会后,工会让其等消息,但未说明等消息的地点,故其自2014年3月11日起未再出勤。

z公司

赵某原工作岗位的门禁卡确实被消磁,但门禁卡消磁系客户的要求,因为考虑到安全问题,所以赵某所持有的原工作岗位的门禁卡被消磁了。且客户留给了z公司一张公用卡用于员工上班用,三楼机房门卡消磁不影响在一楼大堂公共区域指纹打卡考勤。不存在门禁卡消磁就无法到公司输指纹打卡上班的问题。赵某旷工事实不可否认,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03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同的工作岗位通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区分,其中尤以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为重。

赵某原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调岗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z公司虽主张赵某工作的内容没有变化,但赵某对此不予认可,且z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故z公司调整赵某工作岗位属于对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调整,应当与赵某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但本案中,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且赵某亦未以实际行动认可该变更内容。

此外,z公司将赵某的门禁卡消磁,客观上导致赵某亦不能到原岗位工作,在此情况下,z公司以赵某旷工为由,解除与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赵某未主张要求z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要求z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z公司应当依法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04

法宝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的工作岗位通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区分,其中尤以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为重。因此,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发生变化而用人单位未出具合意的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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