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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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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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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倒塌伤人应担责

其他2014-08-08|人阅读

某村民李某有一幢破旧楼房,已弃置未用。为了防止楼房倒塌砸伤人,李某在楼房前立了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有“房屋要倒,有危险,请绕道而行,否则责任自负。”陆某因急事路过没有绕道,恰好房屋突然倒塌,将陆某砸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七级,共需花费医疗等各项费用2万多元,陆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4万元,遭到拒绝,陆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和陆某各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楼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砸伤人,因此李某在房屋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李某在房屋前立了告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房有危险,却为图方便而强行通过,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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