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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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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校园内受伤案例45

损害赔偿2012-11-29|人阅读

未成年学生校园内受伤案例45

【案情】李刚年仅7岁,系龙小学一年级在校学生。2008年的一天,李刚在课间因奔跑玩耍邮政局工作人员王龙的电动车撞伤。李刚被送往医院治疗,李刚后被鉴定为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李刚的父亲李明多次和华龙小学和邮政局协商赔偿事宜,但终因赔偿数额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李刚的父亲李明将华龙小学和邮政局以及邮政局工作人员王龙起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学费以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华龙小学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其不具有对李刚的监护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邮政局认为自己的职工是学校为方便送报纸办公室而要求邮政局人员进入校园的,并且认为李刚系农业户口不应按照城市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学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应进行赔偿。法庭查明李刚虽是农业户口但随父母在城市居住多年并且因伤害不能上学支出了补课费。

【要点】第一、小学生李刚在学校课间因在学校内奔跑玩耍被进入学校的邮政局工作人员王龙的电动车撞伤第二、李刚的父亲李明将华龙小学、邮政局、邮政局工作人员王龙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学费等共计8万余元;第三、华龙小学以相关规定学校没有对学生的监护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第四、邮政局认为自己的职工是学校为方便送报纸到办公室而要求邮政局送报人员进入校园的,并且认为李刚系农业户口不应按照城市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学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应进行赔偿第五、法庭查明李刚虽然是农业户口但随父母在城市居住多年并且因李刚受伤疗养期间发生了补课费用。

主持人:孙律师,这起案例是有关于哪方面的案件呢?

律师:今天选取的这起案例是有关未成年学生在校内遭遇伤害的案件

主持人:孙律师,学生在学校内受伤是否学校就一定有赔偿责任呢?

律师: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如果尽到相关义务,那么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发生在校园内的人身伤害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孙律师,那么具体到今天的案例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律师: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本案的具体情况,在本案中,学校为了让邮政局工作人员把报纸送到办公室而要求邮政局工作人员王龙进入校园。所以学校在李刚被撞这起伤害案件中是存在过错的,学校并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作用,反倒是学校增加了小学校园的危险程度所以华龙小学是有赔偿义务的。

主持人:孙律师,我注意到这个案件中,李刚的父亲李明将邮政局和邮政局工作人员王龙都起诉到法院了,那么王龙作为直接责任人一定应当承担责任吧?

律师:并不是这样的,虽然王龙是直接导致小学生李刚受伤的责任人,但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王龙是邮政局的工作人员,他去学校内投递报纸是一种职务行为,由此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王龙并不承担赔偿责任,邮政局应当对王龙的行为负责,应当由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孙律师,在本案中邮政提出李刚系农业户口不应按照城市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对这个问题你有什么看法呢?

律师:本案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李刚虽然是在城市内的华龙小学内受伤李刚本人是农业户口,这样的情况能否按照城市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问题。

主持人:孙律师伤残赔偿金是一种什么费用计算这种费用都有哪些标准

律师:伤残赔偿金是构成伤残之后的一种法定赔偿金。伤残等级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根据伤残的情况分为1至10级,其中1级最重,10级最轻。根据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为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这两个标准。其中农村标准远远低于城市标准。

主持人:为什么要分为城市标准和农村标准呢?

律师:这主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人口流动不频繁,所以生活在农村的农民与生活在城市的居民受伤后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存在差别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频繁,许多农业户口农民到城市打工居住和城市居民并没有任何差别,所以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规定不同的赔偿标准越来越显得不公平,所以最高法院又出台了补充性的司法解释。

主持人:孙律师,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具体到本案中,小学生李刚虽然是农业户口但随父母在城市居住多年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主持人: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邮政局称误学费不属于赔偿法定赔偿项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如果受伤人是一名成年人,那么必然发生有误工费,这是因受伤导致的误工收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但本案中受伤人是一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所以没有误工费。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没有误学费这一赔偿项目,但能据此认定此项损失不应赔偿,因为受伤人入院治疗期间及恢复休息期间,肯定会落下功课。伤愈后,如果补课要占用本来休息时间;其次,未成年人的自学能力有限,不可能通过自学就能补上,所以就要请老师给补,请老师补课都是有偿的,付出的补课费远远高于在校正常学习所支出的费用。这项补课费是一项实际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主持人:孙律师,本案是如何裁判的呢?

律师: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刚在城市常年居住,伤残赔偿金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因伤害导致的补课费应当予以赔偿,华龙小学未尽保护义务,应当承担李刚30%的赔偿责任,邮政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述两被告共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余元邮政局工作人员王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通过本案给听众朋友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律师:通过今天这起小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案例,需要说明的是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在城市常年居住的农村居民相关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导致他人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所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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