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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校园伤害案16

损害赔偿2010-12-07|人阅读

学生在校期间事故责任16

安阳律师孙海军,手机:15037217827qq30268588

主持人:你好,孙律师,今天给听众朋友们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你好,主持人。今天这个案件是有关学生在校期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的案例,请主持人介绍一下案情。

主持人: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右膑骨骨折。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黄某做了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损害属于轻微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人身损害,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万元。主持人:孙律师这是一起学生在校期间因玩耍导致受伤的案件,与日常生活联系还是比较紧密的。对此类问题法律上是否有具体规定呢?

安阳律师:由于未成年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的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本案就是典型的由此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这一问题都做了相应规定。

主持人:那么具体到本案中,孙律师你认为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安阳律师:从刚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可以总结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关键在于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

主持人:那么在类似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呢?

安阳律师:有观点认为只要未成年学生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就一定有过错,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这样的判断,没有指出学校具体的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支持,显得过于武断;也没有考虑学校教育的具体特点和由此会给教育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

主持人:如果出现事故就认定学校有过错这不是能更好的保护学生的权益吗?

安阳律师:这只是表面现象,这种观点不但不能促进学校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加强对相关情形的防范,反倒会使学校认为无论自身如何尽责,只要发生学生事故都难以免责的结论。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学校就很可能选择消极的措施,就会出现许多学校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减少校外活动的不正常现象。另外认为一出事故就认定学校有过错也不符合法律上的逻辑。

主持人:孙律师,那么如何确定学校是否有管理职责上的过错呢?

安阳律师:首先,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职责,是来源于《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并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是否尽到管理的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主持人:那么就本案来说,学校是否有过错呢?

安阳律师:就本案来说,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学生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比如应当禁止学生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以上情况而未及时予以制止,才能认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对过错的判断难以完全以客观化描述,关键还要以学校是否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

主持人:孙律师,我们也注意到在本案中,学生杨某的损害是轻微伤,这种情况是否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安阳律师:这个问题,我们在以往的案例中也有涉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如果构成伤残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学生杨某所做的是伤情鉴定而不是伤残鉴定,如果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损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主持人:本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名学生李某、王某的监护人连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5千元,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通过本案给听众朋友们那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在此需要提醒广大的学生家长和学校,注意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严格防范像本案这样的事故发生。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学校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就有过错,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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