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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 住宅权6

损害赔偿2010-08-11|人阅读

安阳律师(孙海军手机15037217827)住宅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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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孙律师,今天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今天这个案例是有关居民住宅权的案例,这个案例中提到的情况是许多市民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下边还是请主持人介绍案件事实。

主持人:雷某家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李某国庆节期间外出。一天雷某突然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他意识到可能是三楼李某家漏水了,便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称:三楼住户李某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结果情况越来越糟,雷某的屋子里就像下了雨,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程度还相当严重。尽管雷某一再要求但物业管理公司仍以上述理由不予维修。雷某没有办法只好求救于110,在警察的要求和监督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三楼住户李某回家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不满于是将物业公司和雷谋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主持人:这个案件涉及到邻里关系,相信有些听众朋友会遇到类似问题,那么孙律师,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首先是三楼李某的住宅权的问题。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落脚点。我国法律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使公民能够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

主持人:那么法律上是否对公民的住宅权有所规定呢?

安阳律师:《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也是一项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法学界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谚语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承诺。

主持人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句名言说的非常好,这么说在任何情况下他人都不能进入李某的房屋吗?

安阳律师:这样理解是存在偏差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他人合法进入的。必须承认: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也不得滥用,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就本案而言,为了保护雷某不再遭受楼上漏水的侵扰法律就规定了紧急避险权。

主持人:孙律师提到了紧急避险权,这是个什么法律概念呢?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权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三楼漏水,损害了住在二楼的雷某的财产,在三楼住户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就必须破门而入修复三楼水管、水道,但客观上势必会对三楼住户的门窗、玻璃等财产造成损害,类似这样的行为都是紧急避险行为。

主持人:关于紧急避险我国法律有规定吗?

安阳律师: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所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合理性,因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予以认可。该法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并不存在危险引起人,那么三楼住户李某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呢?

安阳律师:当然,三楼住户李某可能也是无辜之人,由于紧急避险而遭受的损害,是否应受赔偿,如何赔偿,也是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此当出现漏水等情形时,在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的情况下,无论是物业管理公司还是二楼住户雷某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从法律的衡平功能来分析作为受益人的雷某也可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特别说明不是赔偿)。另外,该紧急避险的行为减少了积水对三楼李某家的损害,所以该三楼住户李某实际上也是受益人之一,因此三楼住户李某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雷某的补偿应限定在很小范围之内。

主持人:怎么说二楼的雷某可以适当补偿,这个案件还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阳律师: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也出现了派出所民警的介入。但我个人理解此处的警察行使的并非公共管理职能而是服务职能。

主持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介入有法律依据吗?

安阳律师:《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本案中警察并非执行公务而更象本次事件的见证人,因此是不能像要求其执行公务时一样要求其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否则就会使公安机关囿于程序限制而不愿出面予以见证,最终导致事与愿违,损害了像雷某和李某的利益。

主持人:本案如何判决呢?

安阳律师:本案李某和雷某经法院调解:雷某适当补偿了李某部分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主持人:本案可以给听众朋友们那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首先我想说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但是遇到紧急情况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行使紧急避险权进入公民的房屋制止危险的继续和发生。希望听众朋友们增强权利维护意识的同时也能在特殊情况下积极行使紧急避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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