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情人的凶手 供述为何被采信? 2006年5月1日16时30分,长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称:“我镇向日岭村4组失踪多日的李**被发现死在自己家中,现场已保护,请速派人勘查现场。”接报后,长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出动到达现场。在李**的家中,女主人头北脚南地仰卧于堂屋东墙北端单扇门进入的房间的木床上,身上覆盖着毛毯、被絮,因为已经死去近一个月,尸体开始腐烂。经过法医鉴定,民警排除了李**生前系机械性暴力及中毒死亡的可能,按照尸检结果,民警推测李**系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性质属他杀。 现年38岁的李**是一个地道的农村妇女,丈夫老实巴交,一儿一女现在都还尚幼,一家人从未与人结仇,谁会对李**痛下杀手呢?民警将与李**生前接触密切的人一一摸排,半个月后将目光锁定在一个腿有问题的四川人吴**身上。吴**绰号叫吴三娃子,生于1968年6月,是四川省岳池县一农民,案发前在向日岭村修公路。 在铁的证据面前,吴**交代了自己杀害李**的事实。 2006年正月,吴**在自己的房东家认识了前来玩耍的李**。一次在工地上,两人再次相遇,吴问李是否认识吸毒的,说自己想贩毒挣点钱。后来两人一个带货,一个卖货,贩毒赚了几千元钱。通过贩毒,李误以为吴很有钱,自愿做了吴的情人。时间久了,李要求跟吴回四川结婚,但是吴不同意,李就要吴拿出10万元钱来分手。吴不愿给10万元钱,李以要告发吴贩毒相威胁。两人的关系逐渐恶化,吴对李怀恨在心。 2006年4月3日晚,李独自一人在家,吴来到李家,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吴有了杀人灭口的想法,他用力卡住李的脖子,找来两根绳子结在一起紧勒李的脖子,致使李当场死亡。吴认为李的耳朵不听话,还将她的双耳割下,然后将尸体平放床上,盖上毛毯及棉被,将李家大门锁上后逃走。 2006年11月30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吴**,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赔偿李的家人经济损失9000多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点评: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铁祥:吴**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处了其死缓,其要点在于被害人李**存在重大过错。关于被害人的过错,在她已死亡的情况下仅有被告人吴**的供述,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采信? 公诉方认为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可以印证,应不予采信。而辩护律师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被告人的杀人动机是需要用证据来证实的,正是因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才导致了被告人将被害人杀害,如果对被告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供述部分不予认定,则本案需另行侦查证据以证实被告人的杀人动机。 对于控辩双方争辩的问题,主审法官也将其归纳为庭审焦点,从此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也体现了辩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