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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臣寿律师
覃臣寿律师
广西-玉林
主办律师

许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其他2011-09-20|人阅读

案由:许昭荣诉廖太度、周锡勇、郑贤斌、庞举、庞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受援人:许昭荣,残疾人 ,等级四级。

援助律师:覃臣寿,2010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原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廖太度与周锡勇均为专门承包做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 两人承包博白县城南B1117号房屋建筑工程时, 周锡勇将受援人许招荣带到工地工作 。博白县城南B1117号房屋屋主为郑贤斌、庞举、庞旭。

2009123日,受援人在施工过程中从墙上摔下地严重受伤,被送到玉林市骨科医院治疗,主治医生为廖勇发、郭喻;受援人脚跟粉碎性骨折,被固定上了钢板。刚开始治疗的一段时间 庞旭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聘请了一个护工进行护理,但到了农历1229日(新历2010212日) 就不再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辞退了护工。因为本身没有经济能力,郑贤斌、庞举、庞旭、廖太度、周锡勇也未帮助受援人垫付医疗费,受援人于2010529日在医院的强迫下被迫出院,钢板也没能取出,而受援人至今未能下地干活。经鉴定,受援人构成十级伤残。

受援人出院后多次找到郑贤斌、庞举、庞旭、廖太度、周锡勇,要求五人到玉林市骨科医院结清医疗费并取出病例、支付误工费、支付动手术取出钢板的费用等,但无人一直不予理睬;更为恶劣的是,有一次受援人去博白县水利电业公司财务科找庞旭协商赔偿, 庞旭还找了很多烂仔将受援人打伤,残忍至极,莫此为甚。

办案过程:

经人介绍,受援人来到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核,中心认为,许昭荣身为残疾人,受雇于雇主廖太度、周锡勇时受到人身损害,且其妻子也为残疾人,家庭生活异常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2010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覃臣寿为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代理后,法援律师收集到相关证据,拟好起诉状后迅速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2009123日至2010113日误工费33000元(后续误工费将另行起诉);2、判令各个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59224 3、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2010212日至2010529日护理费841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358.5元);4、判令各个被告连带赔偿2009123日至2010529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040元;5、判令各个被告连带赔偿取出钢板的费用6000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调取受援人在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同时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01117日受理本案,并于2011310日开庭审理。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覃臣寿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包工头被告周锡勇和廖太度,屋主被告郑贤斌、庞举、庞旭,均为适格被告,均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包工头被告周锡勇和廖太度不具备在城镇进行房屋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也无相关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施工,却承接了此份工程,同时雇佣了原告,其本应为原告等农民工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但被告周锡勇和廖太度却对此听之任之,施工过程中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对原告遭受损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郑贤斌、庞举、庞旭房屋坐落于博白县城所在地博白镇博城南B1117,被告屋主本应将工程交给有建筑资质的建筑队施工,但却聘用无资质的被告周锡勇和廖太度进行施工,并且,屋主未能给原告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也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也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郑贤斌、庞举、庞旭,被告周锡勇和廖太度均为适格被告,均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建筑工程事故引起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被告郑贤斌、庞举、庞旭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事故工程资质的被告周锡勇和廖太度承建,有选任过错,应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民事责任;被告廖太度、周锡勇没有建筑资质,且在顾青许昭荣等人参建过程中,未尽到管理教育防范义务,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许昭荣在施工中摔倒致伤,被告廖太度、周锡勇应承担百分之四十赔偿责任。许昭荣本身为四级残疾人,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上楼上脚手架砌砖,存在过错,应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故判决:1、被告廖太度、周锡勇承担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合计21541.28元;2、被告郑贤斌、庞举、庞旭承担21541.28元赔偿责任,因被告郑贤斌、庞举、庞旭已经支付该项费用,故驳回原告对被告郑贤斌、庞举、庞旭及他项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受援人为残疾人,其妻子也为残疾人,还有三个幼儿嗷嗷待哺,家庭非常贫困,但其身残志坚,自食其力,一直在外努力打工挣钱,养家糊口。受伤后更是雪上加霜,贫困交加,一家全靠同胞兄弟支助。出院后多次找到各被告要求协商解决医疗费及误工费问题,但各被告一直未予理睬,备受冷落。更为恶劣的是,有一次受援人去协商赔偿,被告将受援人打伤,残忍至极,莫此为甚。本案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让走投无路的残疾人享有一个平等的机会在法庭上提出自己的诉请 ,充分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正处于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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